道路施工侵权责任案例?

   日期:2024-03-16     作者:admin    浏览:181    
核心提示:(2021)辽14民终376号一案:中铁九局在与天邦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其“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尽到监察责任,有过错应承担本案连带给付责任。(2021)皖07民终63号一

(2021)辽14民终376号一案:中铁九局在与天邦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其“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尽到监察责任,有过错应承担本案连带给付责任。

(2021)皖07民终63号一案:河北建设集团、建顺公司、桐辰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河北建设集团作为铜陵市黑砂河污水处理及水质提升工程二标段中标单位,将其中沥青路面浇筑工程分包给桐辰公司施工,但施工地点仍为原地点,桐辰公司只是在河北建设集团的前期施工工程的基础上进行施工,河北建设集团对施工现场仍然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责任承担方式,但该约定仅对两被告之间有效,并不能对抗他人,故河北建设集团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应当按百分之十予以划分。

二、如何判断施工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如事故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驾驶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道路施工引起的侵权责任事故中,施工人应当证明其在施工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结合相关裁判案例,在认定事故中施工人及受害人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施工人在施工地带周围是否摆放锥形桶、警示牌等标识,设置的标识是否明显,是否足以警示通过该路段的行人或车辆;

2、施工人是否在施工路段上采取必要的覆盖、围挡等防护措施,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3、受害人在驾驶时有无超速、无证驾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4、受害人在驾驶时是否对施工地段的情况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驾驶时接打电话、疲劳驾驶等可能导致驾驶时注意力集中的情形。

相关案例如下:

在(2021)黔01民终57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河南交建公司在该工地施工时,该整个路段未进行封闭,案涉投料口离人行道不远,虽然在路边立有“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的标志,但事发现场系开放区域,并紧邻人行道,其采用挡板覆盖案涉投料口而没有对其进行完全封闭的做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河南交建公司在人行道旁设置的警示牌相较于开阔且开放的施工场所而言并不明显,不足以警示路人,因此河南交建公司在施工场所采取的前述安全措施并不足以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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